| 服務對象 | 企業、團體; |
| 辦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 3.《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 (二)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查、備案工作。 1.受省安全監管局委托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2. 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 3.跨區(縣級市)的建設項目。 (三)各區(縣級市)安全監管局按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以上審批權限外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備案工作,并做好轄區內受市安全監管局委托管理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備案工作。 |
| 辦事條件 | |
| 所需材料 | |
| 辦事程序 |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備案程序 第一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 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2.建設單位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3.建設單位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4.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向申請人出具備案通知書。 第二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第三步:竣工驗收備案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3.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或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4.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7)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5.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程序 第一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2.建設單位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3.建設單位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4.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第三步:竣工驗收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3.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或完工后,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4.建設單位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7)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5.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6.對已經受理的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及實地核查。 7.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家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予以批復;未通過驗收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程序 第一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1.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2.建設單位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3.建設單位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4.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1.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2. 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4. 安全監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步:竣工驗收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3.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或完工后,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4.建設單位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5)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6)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5.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6.對已經受理的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及實地核查。 7.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家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予以批復;未通過驗收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
| 受理部門 |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 受理地點 | 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窗口-6樓622窗口 |
| 聯系方式 |
咨詢電話:38920622 |
| 受理時間 |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
| 辦理期限 | |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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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