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對象 | 企業、團體; |
| 辦事依據 |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06〕第3號)、《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 |
| 辦事條件 |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的規定; 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主任或注冊安全工程師); 4.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按規定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6.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它條件。 |
| 所需材料 |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打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注: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于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2.安評委托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
| 辦事程序 | |
| 受理部門 |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 受理地點 | 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窗口-6樓622窗口 |
| 聯系方式 |
咨詢電話:38920622 |
| 受理時間 |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
| 辦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不包括專家現場審查和企業進行整改的時間;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 備注 |
1、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已取證的經營單位在有效期內涉及遷移經營、儲存場所、增加、減少或調整經營品種的,經營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取號時間: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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